
建筑安全管理模式探微
- 分類:公司新聞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9-10-22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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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對建筑業安全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從法制、經濟、文化、組織、技術等各個方面尋求降低事故發生率和減少事故損失的途徑,建筑安全管理體現出較高水平。
建筑安全管理模式探微
【概要描述】對建筑業安全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從法制、經濟、文化、組織、技術等各個方面尋求降低事故發生率和減少事故損失的途徑,建筑安全管理體現出較高水平。
- 分類: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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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9-10-22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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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建筑安全管理體制與內部管理機制的各種比較美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從20世紀60~70年代開始,對建筑業安全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從法制、經濟、文化、組織、技術等各個方面尋求降低事故發生率和減少事故損失的途徑,建筑安全管理體現出較高水平。
突出法制國家宏觀管理。從國家的安全管理職能及手段的角度看,一些發達國家均以法制作為主要的監管手段。以英美為例,兩國都沒有獨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政府主要通過法律法規手段規范建筑市場。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體系是國家的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一部分,政府把保證全國每個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作為安全管理的最終目標。在策略的制定上,以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標準作為安全管理的基礎與核心,發揮健康與安全法律的主體法律作用和嚴謹而詳細的法規標準與技術條例等法規作用,為建筑行業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安全管理法律環境。
行業自律水平高,行業協會影響大。國外在安全管理上的另—大特色在于行業自律水平很高,行業協會影響大。德國的建筑業有8個非盈利性行業協會,行業協會的職責是:擬定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制定行業標準、開展工傷保險和科研教育、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對安全專業人員進行資格認可、進行事故處理。德國《勞動保護法》第7條規定:每個企業必須加入所從事業務的行業協會,并繳納工傷保險金,亦即承包商的市場準入是通過行業協會認可的。行業協會不將企業除名,而是對安全事故頻繁的企業提高工傷保險金或進行高額罰款(屬行業自律行為),使得企業無力繼續經營,破產后自行退出市場。
建筑工程主體安全法律責任明確。建筑業危險不僅存在于施工過程當中,而且在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當中就可能埋下事故隱患。據歐共體統計分析,63%的事故(此事故不僅是施工過程中的安全事故,也包括使用過程中的安全事故)是因為在前期項目設計策劃和施工準備階段就存在缺陷,37%的事故則發生在施工階段。業主與承包商安全責任不明確、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不完善、施工交底不清等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在美國,依據1970年頒發的適用于美國各州和地區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第5節“責任”第1條規定:每個雇主必須為每個雇員提供沒有對雇員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或嚴重生理傷害危險的工作和工作場所;同時遵守根據本法令頒布的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由此可見,按照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的規定,業主和總承包商都要承擔相當大的安全責任風險。為避免日后的法律糾紛,業主在工程項目招標時,也會將承包商良好的安全施工記錄列為取得投標資格的必備條件之一;在工程施工階段,業主還積極參與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在德國,1998年10月,勞動局頒布的《建筑工地勞動保護條例》規定:業主必須負責工地所有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采取符合《勞動保護法》規定的各項安全措施。建筑師不僅需要對工程本身質量負責,還要對涉及安全的重要施工方案負責,要同協調員一起制定包含安全措施在內的施工方案,報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業主委托協調員籌劃建設項目的安全措施,參與項目的總體規劃和設計,協調施工全過程的安全事宜。
我國《建筑法》在第5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16條的規定中,建筑施工安全責任幾乎由建筑施工企業完全承擔,建設單位(即業主) 承擔的責任非常有限。因此,在我國施工安全普遍被認為是施工單位的事,而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往往只關心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問題,因而經常出現拖欠工程進度款或迫使施工單位搶進度、趕工期而漠視施工單位人員安全的情況。而一些施工單位負責人,在督促不嚴的情況下,存在著把減少安全投入視為節約成本的錯誤觀念,使建筑安全存在較大隱患??梢?,從法律上落實建筑活動各方的安全責任,增加各方對安全問題的重視程度,是降低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
安全保險制度完善。按照美國法律的規定,進行工程項目建設前,業主和承包商必須辦理有關的強制性保險,否則將無法從事相應的業務活動。承包商交納安全保費的多少,和其安全施工的業績與信譽密切相關。承包商若具有良好的安全業績和信譽,往往保費低廉,施工利潤較高;反之保費高,可能導致施工成本虧損,甚至出現保險公司拒保,最后失去主體施工資格。在這種法律規定的作用下,不僅承包商自己安全意識十分強烈,而且保險公司為自身利益,也對施工安全極為重視,積極參與到施工安全管理之中。
在我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投保意識普遍較差,這和我國建筑法律不健全,保險市場單一有很大關系。我國《建筑法》只在第48條強制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而國際普遍通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雇主責任險等強制險并沒有明確規定要求。目前,我國保險市場條塊分割,保險業務險種少,保費高,服務尚不如人意;建筑市場沒有建立權威的安全統計信息,使得理賠時互相推諉,各自的合法權益無法保護。在執法不嚴、缺乏相互制約機制的情況下,必然造成某些施工企業的短期意識,抱有僥幸心理,不重視建筑安全生產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工作。市場經濟的杠桿調節對我國建筑安全管理沒有很好地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機制健全。在德國,每個州和大城市都設有由當地政府出資創辦的涉及建筑等行業的職業學校。當某建筑公司需要招收新工人時,則與行業協會進行聯系,由行業協會發布招工信息。年輕人若想從事建筑職業,需事先同一家建筑公司簽訂定向委托培養合同,并通過行業協會組織的考試后,進入當地的建筑職業學校學習。此類學校學制3年,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付學費,由與學生簽訂合同的建筑公司每月付給每個學生600~2000DM不等。在我國,建筑業從業人員的低素質一直是我國建筑施工安全形勢嚴峻的重要原因。大量農民工沒有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就開始進行施工作業,一方面這些民工缺乏相應的安全施工知識;另一方面,民工的維權意識較弱,使得建筑業生產在施工事故頻發的同時,不能引起政府、業主和承包商的足夠重視,安全形勢得不到改善。
對加強我國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議
以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為重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本質就是依法行政,即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對安全生產主體實施監督管理和監察的行政行為。為此,應以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為重點,推進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的創新。一是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基本法為主體的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二是依法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機構,落實人員編制,使安全生產工作有制度保障;三是應根據新形勢和安全生產特點及發展趨勢,研究和制定我國建筑安全生產中長期安全管理規劃,增強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預測性和指導性;四是依法強化政府安全生產監察,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
推進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創新。為加強我國建筑安全生產管理,需要進一步理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行業主管部門的關系,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同時,逐步改變以行業為管理對象的大包大攬管理方式,相互借用對方監管力量,形成合力,變成突出政府職能的社會管理方式,形成各負其責的管理體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逐步淡化行業管理色彩,以建筑物為監管對象,重點抓好規劃和質量這兩個涉及公眾利益的重要環節,把城市規劃這一由政府組織的具體技術工作,和監督單個建筑產品是否符合強制性規劃指標的工作區分開來,把后者和質量監管結合起來,逐步實現監管一體化。
大力推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鑒于我國即將推行的工傷社會保險并沒有覆蓋建筑業的絕大多數從業人員(因為工傷保險是以在冊員工為受益對象,而建筑業從業人員多為農民工),所以應大力推行《建筑法》規定的意外傷害保險制度。通過實施這一類似于雇主責任險的法定制度,一方面既保證從業人員的利益且有利于事故發生后的社會穩定,另一方面利用市場經濟手段著力加大對企業安全管理的引導力度。比如規定施工單位必須以工程為單位參加投保;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必須出具中標施工單位對此項目的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當然,保險公司對施工單位安全業績考核后也可以拒絕受理保險)。反過來則要求沒有保險合同則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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